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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

地址:烟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开发区城港南路1187号永信大厦5楼1室

法定代表人:李天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莱州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莱州支公司存在拒保摩托车交强险问题。

2021年9月9日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到平安财险莱州支公司采访摩托车交强险投保情况,工作人员称“业务员不在,没办理过摩托车交强险”。以此为由,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山东广播电视台报道视频、工作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平安财险莱州支公司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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