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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莱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莱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陶均

身份证号码:37120219741001XXXX

职务: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莱芜分公司个险企划部副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对产品说明会讲解内容未尽到审核把关责任,是对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产品宣讲活动中存在对保险条款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2022年6月16日,中国人寿莱芜分公司在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召开了“健康中国、福爱万家”新产品宣讲活动,活动中在介绍保险产品时,有“6倍赔付”、“返保险费”等与保险产品条款不符的表述。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健康中国 福爱万家”新产品宣讲活动流程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在产品宣讲活动中存在对保险条款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陶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任一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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