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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31号)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31号))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3〕31号

当事人:李秀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37062419710905XXXX

职 务: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就当事人对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如下: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1年10月14日,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公司业务经理李某发放9月份车险业务佣金共计48722.12元。2022年2月14日,李某向马某军转账46407.81元。经查,马某军为二手车经销人员,该笔资金为李某利用业务便利向马某军返还其2021年9月份所做车险业务的佣金。

以上事实,有李秀娟身份证复印件、《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人事任命书》、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业务清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

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制作并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内容。

以上事实,有李秀娟身份证复印件、《山东国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人事任命书》、客户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李秀娟警告并处罚款两万五千元。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李秀娟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李秀娟警告并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潍坊市奎文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潍坊监管分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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