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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喀什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喀什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

喀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阿尤甫江·库尔班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吉沙支公司理赔分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吉沙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2014年6月,你支公司理赔分部经理阿尤甫江·库尔班故意夸大玉米受损面积骗取保险理赔款,虚报受灾面积1121.5亩、受灾农户420户,骗取保险理赔金15.70万元。

你作为时任理赔分部经理,在明知虚假套保的情况下,还积极配合实施套保行为,作为直接经办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保单及赔案资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任免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禁止5年内进入保险业。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喀什银保监分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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