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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西九道街

负责人: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德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3月5日,人保财险德惠支公司在《吉林日报》登报声明下辖9家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育才街营销服务部、惠发区营销服务部、大青咀镇营销服务部、夏家店乡营销服务部、大房身镇营销服务部、岔路口镇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松花江镇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米沙子镇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沃皮乡营销服务部)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后因全省疫情影响未及时报告,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后仍未报告。直至2022年6月29日我局方收到人保财险德惠支公司关于许可证遗失的相关报告。

上述事实,有登报遗失声明、许可证遗失报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管理不善导致下辖9家营销服务部许可证丢失并迟报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年第3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德惠支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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