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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7号)

(原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7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57号

姓 名:姜微

身份证号码:37010219611222XXXX

职 务:时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对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负有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时任紫金财险济南中支总经理,对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经查,紫金财险济南中支在我局批复同意前,将下辖济南市济阳支公司营业场所由“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城里村银山新村20排1号”搬迁至“济阳区龙海路129-4号”,持续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9日。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新设机构职场租赁、装修、购置家具》的系统审批流程截屏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关于姜微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对史某、孙某、姜微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十五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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