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王琦超(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部经理) 三、牛双(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总助) 四、冯少春(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本部经理) 五、赵国欣(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个险总助)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内控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王琦超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牛双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冯少春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赵国欣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 二、对王琦超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三、对牛双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四、对冯少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五、对赵国欣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黑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