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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_证券之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黑金监罚决字〔2023〕38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王琦超(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部经理)

三、牛双(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银保总助)

四、冯少春(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本部经理)

五、赵国欣(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分管个险总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内控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王琦超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牛双对虚列费用、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冯少春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赵国欣对虚列费用、虚列佣金、销售意外险组合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1万元

二、王琦超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三、牛双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四、对冯少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五、对赵国欣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黑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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