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4〕42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金罚决字〔2024〕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4〕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二、史媛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非车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27.27元; 二、对史媛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