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冯艳龙(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高级客户经理)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以六万元罚款;对冯艳龙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榆金监罚决字〔2024〕1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二、冯艳龙(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高级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处以六万元罚款;对冯艳龙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