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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对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治分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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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 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治分 公司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静(时任 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治分 公司银 行保险 部临时 负责 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作出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柏丽(时任 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治分 公司银 行保险 部工作 人员)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晶(时任 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治分 公司银 行保险 部工作 人员)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对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治分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_证券之星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作出决定时间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长金管罚决字〔2025〕6号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2025年3月6日

2

李静(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临时负责人)

长金管罚决字〔202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罚款4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2025年3月6日

3

柏丽(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

长金管罚决字〔202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罚款2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2025年3月6日

4

刘晶(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人员)

长金管罚决字〔202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罚款2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长治监管分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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