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 - 监管动态 -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对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025年09月0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作出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雯(时任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虚开发票套取费用,作出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冰(时任中荷人寿大连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虚开发票套取费用,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虚列佣金套取费用,作出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林艳(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银保部经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虚列佣金套取费用,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对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_证券之星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大金罚决字〔202533

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2

焦雯(时任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大金罚决字〔202534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3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金罚决字〔202536

虚开发票套取费用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4

王冰(时任中荷人寿大连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大金罚决字〔2025〕42号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5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金罚决字〔202540

虚列佣金套取费用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6

林艳(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银保部经理)

大金罚决字〔20254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