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运城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6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时任经理李纲)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时任经理曹效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 | 运金管罚决字〔2025〕16号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9月8日 |
2 | 李纲(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经理) | 运金管罚决字〔2025〕17号 | 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9月8日 |
3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 | 运金管罚决字〔2025〕22号 |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9月8日 |
4 | 曹效军(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经理) | 运金管罚决字〔2025〕23号 | 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