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 - 监管动态 -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运城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025年09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运城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6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时任经理李纲)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时任经理曹效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运城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_证券之星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作出决定时间

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

运金管罚决字〔2025〕16号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2025年9月8日

2

李纲(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经理)

运金管罚决字〔2025〕17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2025年9月8日

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

运金管罚决字〔2025〕22号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2025年9月8日

4

曹效军(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经理)

运金管罚决字〔2025〕23号

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2025年9月8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人寿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