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 - 监管动态 - 正文

酒泉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2025年09月29日,酒泉银保监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刘新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许春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销售业务部见习经理助理)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赵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州区支公司见习经理助理兼车行团队长)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李晓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州区支公司经理兼车行业务部经理)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中心支公司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8.6万元。魏建军(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总代理)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6万元。单玉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营销部经理)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王文娟(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组发培训部经理)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酒泉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_证券之星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

酒金监行处2025〕42号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

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

2

刘新海(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3

许春年(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销售业务部见习经理助理

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

4

赵伟

中国人寿财险肃州区支公司见习经理助理兼车行团队长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5

李晓勇(中国人寿财险肃州区支公司经理兼车行业务部经理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6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中心支公司

酒金监行处〔2025〕43号

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

警告并处罚款18.6万元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

7

魏建军(时任泰康人寿酒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警告并处罚款4.6万元

8

单玉香(泰康人寿酒泉中心支公司营销部经理)

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

9

王文娟(时任泰康人寿酒泉中心支公司组发培训部经理)

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人寿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