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29日,酒泉银保监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刘新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许春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销售业务部见习经理助理)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赵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州区支公司见习经理助理兼车行团队长)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李晓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肃州区支公司经理兼车行业务部经理)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中心支公司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8.6万元。魏建军(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总代理)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6万元。单玉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营销部经理)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王文娟(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组发培训部经理)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1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中心支公司 | 酒金监行处〔2025〕42号 |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车险销售人员垫付保费 | 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 |
2 | 刘新海(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
3 | 许春年(中国人寿财险酒泉市中心支公司销售业务部见习经理助理) | 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 | |||
4 | 赵伟 (中国人寿财险肃州区支公司见习经理助理兼车行团队长)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
5 | 李晓勇(中国人寿财险肃州区支公司经理兼车行业务部经理)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
6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中心支公司 | 酒金监行处〔2025〕43号 | 代理人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注销离职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产说会上存在销售误导情形、产说会资料档案管理不到位 | 警告并处罚款18.6万元 | 酒泉金融监管分局 |
7 | 魏建军(时任泰康人寿酒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警告并处罚款4.6万元 | |||
8 | 单玉香(泰康人寿酒泉中心支公司营销部经理) | 警告并处罚款1.6万元 | |||
9 | 王文娟(时任泰康人寿酒泉中心支公司组发培训部经理) | 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