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宁夏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何金斌(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副总经理)编制虚假资料,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郭晓瑶(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员工)编制虚假资料,作出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睿(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经理)编制虚假资料,作出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崔娜娜(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卢玉(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许正虎(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胡嘉宝(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丁钢(时为人保财险银川市金凤支公司经理)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吕文倩(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安杰(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经理)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周四才(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经理)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 宁金罚决字〔2025〕9号 | 编制虚假资料 | 罚款50万元 | 宁夏金融监管局 |
2 | 何金斌(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副总经理) | 警告并罚款10万元 | |||
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 |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 罚款22万元 | ||
4 | 郭晓瑶(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员工) | 警告并罚款7万元 | |||
5 | 张睿(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经理) | 警告并罚款7万元 | |||
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 | 罚款30万元 | |||
7 | 崔娜娜(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 | 警告并罚款8万元 | |||
8 | 卢玉(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 | 警告并罚款8.5万元 | |||
9 | 许正虎(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 | 警告并罚款4万元 | |||
10 | 胡嘉宝(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
11 | 丁钢(时为人保财险银川市金凤支公司经理) | 警告并罚款10万元 | |||
1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 | 罚款25万元 | |||
13 | 吕文倩(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员工) | 警告并罚款8.5万元 | |||
14 | 安杰(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经理) | 警告并罚款7.5万元 | |||
15 | 周四才(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经理) | 警告并罚款7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