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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融监管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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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宁夏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何金斌(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副总经理)编制虚假资料,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郭晓瑶(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员工)编制虚假资料,作出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睿(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经理)编制虚假资料,作出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崔娜娜(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卢玉(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许正虎(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胡嘉宝(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丁钢(时为人保财险银川市金凤支公司经理)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吕文倩(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员工)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安杰(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经理)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周四才(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经理)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作出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宁夏金融监管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_证券之星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宁金罚决字〔2025〕9号

编制虚假资料

罚款50万元

宁夏金融监管局

2

何金斌(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副总经理)

警告并罚款10万元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罚款22万元

4

郭晓瑶(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员工)

警告并罚款7万元

5

张睿(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经理)

警告并罚款7万元

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

罚款30万元

7

崔娜娜(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

警告并罚款8万元

8

卢玉(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

警告并罚款8.5万元

9

许正虎(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

警告并罚款4万元

10

胡嘉宝(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凤支公司员工)

警告并罚款5万元

11

丁钢(时为人保财险银川市金凤支公司经理)

警告并罚款10万元

1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

罚款25万元

13

吕文倩(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员工)

警告并罚款8.5万元

14

安杰(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经理)

警告并罚款7.5万元

15

周四才(时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公司经理)

警告并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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