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张金亮(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人身保险客户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作出警告,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石卿(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综合柜员)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风险排查不到位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作出禁止2年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刘辰(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核赔室经理)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核赔管控不到位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九条,作出警告,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张金亮(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客户服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 | 晋金管罚决字〔2025〕128号 | 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有责任 |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三十条 、第四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罚款0.7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5年12月29日 |
2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晋金管罚决字〔2025〕129号 | 内控管理不到位 |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三十条 、第四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5年12月29日 |
3 | 石卿(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综合柜员) | 晋金管罚决字〔2025〕130号 | 保险公司员工虚假理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 禁止2年进入保险业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5年12月29日 |
4 | 刘辰(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核赔室经理) | 晋金管罚决字〔2025〕131号 | 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核赔管控不到位的行为负有责任 |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警告,罚款0.7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5年12月29日 |
5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晋金管罚决字〔2025〕132 | 核赔管控不到位 |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5年12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