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0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张永生(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张彦平(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罚款29万元。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张永生(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非车险部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 | 晋金管罚决字〔2026〕33号 |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负有责任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等 | 警告,罚款3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4月30日 |
2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晋金管罚决字〔2026〕34号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违规跨省承保责任险业务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等 | 责令改正,罚款16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4月30日 |
3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晋金管罚决字〔2026〕36号 |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责令改正,罚款146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5月8日 |
4 | 张彦平(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 ) | 晋金管罚决字〔2026〕37号 |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罚款29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6年5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