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资产负债管理新规明年起施行 针对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

(原标题:险企资产负债管理新规明年起施行 针对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

8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分别设置资产负债监管指标,同时新增了部分监测指标,引导保险公司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办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针对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设置了3年过渡期。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新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除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衔接新会计准则外,积极应对低利率市场环境变化也是《办法》出台的重要背景。

去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曾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的改动:一是完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职责;二是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三是完善部分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

监管指标调整是《办法》中较为明显的完善和改进。前述负责人表示,使用利率风险对冲率替换久期缺口指标,能更直观地反映资产负债利率风险的对冲程度;同时,完善了沉淀资金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计算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增配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资产,真实反映成本收益匹配状况,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同时,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也进一步明晰。其中,董事会负责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业务规划、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等。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还增加了高管层审议或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职责,与董事会职责相对应;调整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听取汇报的频率等事务性安排,简化工作流程;完善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职责表述,进一步完善职能定位。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定的思路之一即是要促进管理优化,相关指标和标准应当具有管理意义,有助于公司管理层改善经营管理、降低风险水平、提升公司价值。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管理、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委托投资等环节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定期编制报告,并对资产负债管理方案作出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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