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2018〕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3-21 13: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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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保监罚〔201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10楼A、G单元

当事人:陈哲生

身份证号码:441224197806030839

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理赔部经理

住址: 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8号皇达大厦10楼A、G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哲生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5月,你公司理赔部经理陈哲生将部分直接业务虚挂至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及闽D7382C6、闽D78B96、闽DQ729C、闽D728A8、闽DXY911、闽D9089P、闽DC963D等7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共计14笔,保费共计48203.31元,套取手续费22451.60元。陈哲生对上述虚挂中介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关于相关业务自查情况汇报、保险代理协议、调查笔录、个人责任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挂保险中介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厦门分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哲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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