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7〕4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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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孟龙: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号等34笔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科目报销费用77420元;在2000039**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宣传活动费”报销费用18050元,上述35笔费用共计报销95470元,实际用于车险业务拓展费用支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关于部分费用问题的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经理助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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