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7〕16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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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抚州中支)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学府路6号华鼎广场三楼

主要负责人:王芳

当事人:王芳

身份证号:36250119680810XXXX

职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抚州中支总经理

当事人:李超波

身份证号:36232919840625XXXX

职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抚州中支银保部综合内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抚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3年-2017年8月,富德生命人寿抚州中支存在以银保客户经理工资的名义归集资金,其中部分资金实际用于支付公司其他经营管理费用的行为。

时任富德生命人寿抚州中支总经理王芳、时任富德生命人寿抚州中支银保部综合内勤李超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抚州中支罚款36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芳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决定对李超波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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