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志刚
身份证号:23012419850414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经理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光胡同
经查,2017年5月至8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按照集装箱拖头承保714笔半挂牵引车的商业车辆保险业务,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
杨志刚作为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集装箱拖头业务承保明细表及汇总表、部分业务承保档案、相关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杨志刚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