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27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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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

人寿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 号恒泰大厦12、12A 楼

负责人:李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 年1 月至6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承保的投保人为戴某、

王某的2 份保单,投保单中记载的投保人联系电话实际为新华人寿宁

波分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非投保人真实电话。公司银代部负责人崔辉

为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6 年9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在处理被保险人邬某(保险期

间为2016 年6 月22 日至2017 年5 月9 日)的理赔案件时,在系统中

将出险日期由2016 年6 月8 日修改为2016 年9 月16 日,支付赔款

1666.81 元。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宋群斌为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16 年6 月-12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象山县石浦营业部举办

的产品说明会上存在使用夸大的分红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

况,对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及保险利益的演示讲解与实际保险产品条

款不一致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公司培训部负责人潘黎黎为对该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象山县石浦营业部负责人金圣松为该行为的直

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产品说明会材料、情况说明、赔案卷宗、回访录音、

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

十条的规定,给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12 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

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12 万元的行政处

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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