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罚人:杨新兰
住址: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乡机关
身份证号码:43030219720815****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2016年12月206号等9笔财务凭证显示,公司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合计报销会议费87226.51元。经查,财务凭证上所列9次会议实际未召开,上述虚假列支银保业务会议费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银保渠道维护。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公司出具的《恒大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关于费用报销的说明》、《恒大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虚报会议费财务凭证明细表》,恒大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2016年12月206#等9笔会议费报销凭证等。
我局认为,恒大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你作为时任恒大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并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