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18﹞2号
当 事 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1001室(CNH)
主要负责人:王坤成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4-6月,你公司以“办公用品”名义多报销费用7575元;以“工作服”名义多报销费用9200元;以现金形式收取退回“车辆租赁”费用24000元。上述事项金额合计40775元,并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及附件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