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京保监罚〔2017〕11号处罚决定。
经查,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复星保德信北分)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产品说明会录音录像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复星保德信北分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复星保德信北分副总经理于晶(身份证号:220283XXXXXXXX8323),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于晶处以警告、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复星保德信北分个险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王霏(身份证号:130225XXXXXXXX4614),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王霏处以警告、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