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28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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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黎黎

身份证号码:53040219860218****

职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

寿宁波分公司)培训部负责人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 号恒泰大厦12、12A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6 月-12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象山县石浦营业部举办

的产品说明会上存在使用夸大的分红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

况,对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及保险利益的演示讲解与实际保险产品条

款不一致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公司培训部负责人潘黎黎为对该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产说会材料、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

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

一条的规定,给予潘黎黎警告,并处2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1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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