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黎黎
身份证号码:53040219860218****
职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
寿宁波分公司)培训部负责人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69 号恒泰大厦12、12A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6 月-12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象山县石浦营业部举办
的产品说明会上存在使用夸大的分红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
况,对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及保险利益的演示讲解与实际保险产品条
款不一致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公司培训部负责人潘黎黎为对该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产说会材料、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
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
一条的规定,给予潘黎黎警告,并处2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