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第1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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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保监罚〔2017〕12号

当事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营业场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1号天立富邦大厦2楼

负责人:农永坚

当事人:农永坚

身份证号码:45262419720505XXXX

职务:时任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邕江云影B栋

当事人:黄建华

身份证号码:45212919790915XXXX

职务:时任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五象团队负责人

住址: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一期37号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月至7月,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五象团队通过报销公杂费、绿化费、宣传费等形式虚列费用共计191305.8元。时任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农永坚、五象团队负责人黄建华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虚列费用明细表、报销凭证复印件、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时任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农永坚对违法行为不分管、不知情,请求免于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农永坚作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工作,在涉案财务凭证上亲笔签字审批,属于对违法行为知情或者应当知情,并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责任人。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处以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农永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黄建华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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