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2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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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17〕24号

姓名:王寒

职务:时任中瑞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

经查,在你担任中瑞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通过虚列咨询费、虚发业务提成等方式,套取咨询费、业务提成共计2787万元,实际用于其他用途。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银行对账单及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你作为时任中瑞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十万元,撤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481)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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