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双城支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双城市供排水集团供水公司南侧1号商服楼1楼13号2楼8-13号屋
负责人:曲昕
当事人:曲昕
身份证号:23018219760501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双城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财险双城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双城支公司存在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时任平安财险双城支公司总经理曲昕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油卡发放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平安财险双城支公司改正,拟给予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拟给予曲昕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