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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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正隆(北京)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正隆经纪湖北分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19层1903-D

负责人:杨英

当事人:杨英

身份证号:42108319660305XXXX

职务:时任正隆经纪湖北分公司负责人

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万全镇黄丝路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隆经纪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正隆经纪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咨询服务费,涉及金额180,495.31元。

时任正隆经纪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杨英是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会议纪要、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列咨询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正隆经纪湖北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杨英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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