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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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保监罚﹝2018﹞7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仪征营销服务部

地址:仪征市真州镇万年北路220号

主要负责人:刘鹏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银保业务中编号为32000****89360的保险合同送达回执遗失未归档,且目前已无法整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遗失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营销服务部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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