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7〕75号
受处罚单位: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8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伍凯敏
经查,你公司存在虚列会议费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给予你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叶清华任你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银保工作,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叶清华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的缴款码: 0000001703205243。叶清华缴纳罚款的缴款码: 0000001703205251。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