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7〕31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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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保监罚〔2017〕31号

姓名:叶林

身份证号:650300196501190012

职务: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0号6号楼单元801号

经查,你在担任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事项

设立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中心支公司、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嘉德园营销部、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津路营业部;撤销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中心支公司,未在设立、撤销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记载要素不完整,未能全面记载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等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保险代理业务清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相关情况说明、任命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北京瑞金恒邦保险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7 0028 3465)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保监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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