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2号银行大厦19楼
负责人:李晗
当事人:张妍
身份证号:23010319710406XXXX
职务:时任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运营服务部负责人
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
二、部分保单回访完成时间超犹豫期。时任运营部负责人张妍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相关宣传材料、公司相关系统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宣传材料存在误导性内容的行为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分保单回访完成时间超犹豫期的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时任运营部负责人张妍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张妍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