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保易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19号1005、1006、1007室
法定代表人:朱朝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
你公司于2016年3月和2017年5月15日发生两次住所变更,截至2107年5月26日,你公司未就上述两次住所变更事项向我局报告。
二、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
你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和2017年4月24日发生两次股权结构重大变更,截至2017年5月26日,你公司未就上述两次股权变更事项向我局报告。
三、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你公司既未缴存保证金,也无生效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
2016年1月起至2017年3月,你公司使用的客户告知书要素不全,缺少你公司的联系方式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五、业务档案缺失
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业务台账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其中缺少个别业务团队销售的财产险、团险业务。
六、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
你公司通过中介监管系统报送的2016年业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部分服务费、交通费、餐饮费等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七、委托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6年1月至12月,关捷为你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在此期间你公司未为关捷办理过执业登记,也未向关捷发放执业证书。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地址变更情况说明、房屋转租合同、客户告知书(空白版)、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关于股权变更情况说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关于保证金及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说明、关于保证金协议缺失情况说明、保证金账户明细清单及明细账、2013年及2015年审计报告、职业责任险保单、关于客户告知书使用情况说明、客户告知书(客户签字)、关于业务台账情况说明、保单信息汇总、大地财险与你公司合作的保单相关资料、关于李鹏程团队业务情况说明以及向李鹏程团队支付手续费清单、畅栋宁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情况说明、你公司银行对账单、你公司业务报表、你公司收到佣金相关财务凭证、你公司与太保财险合作清单及相关资料、关于关捷业务情况说明、你公司执业管理系统截图、关捷业务清单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存在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你公司存在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7万元。
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你公司存在业务档案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你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25万元。
你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执业证书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35.1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