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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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保监罚〔2017〕57号

受处罚单位: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丰华路45号

主要负责人:赖维坚

经查,你公司在经营产品责任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合作协议等证据在案证明。

2017年7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胡晓丽同志的任职通知》(永粤字〔2011〕156号)、《关于杜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永粤字〔2015〕72号)、你公司与广东侍卫长卫星应用安全股份公司签署的协议以及谈话笔录等资料,胡晓丽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胡晓丽警告并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的缴款码:0000001702165489。缴款人应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办理(12家代理银行信息可在广东保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广东保监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irc.gov.cn)。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稽查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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