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露: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预支费用用于购买油卡,在8月18日举办客户节活动期间向79名签单缴费的被保险人赠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号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报销了该笔费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关于湘阴支公司客户节活动的相关说明;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情况说明及油卡发放明细表;费用预支单及附件复印件;财务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等。
我局认为,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对上述行为予以审核批准,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你申辩称:作为刚接手分管客服工作的总经理助理,你在活动申请报告上签字,但报告内容完全是围绕VIP客户开展的客户节宣传活动,你在报告上签字时未看到具体活动方案,也未接受具体汇报,因此,其对活动及费用的具体安排不知情。故请求撤销对你本人的处罚。
我局认为:在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向岳阳市分公司提交的《关于订购中国人民保险2016年客户节活动物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活动期间,向VIP客户推出爱心油卡服务。经测算,费用约**元”,你在该报告上签署“同意”并签名,你称本人对活动及费用的具体安排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因此,对你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