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汽车保险销售甘肃省分公司)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70号
总经理:刘志秀
当事人:刘志秀
身份证号码:62020219680912XXXX
职务:时任人保汽车保险销售甘肃省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胜利路胜利街区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甘肃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甘肃省分公司、刘志秀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汽车保险销售甘肃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
2017年3月至9月期间,人保汽车保险销售甘肃省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未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出示客户告知书。
时任人保汽车保险销售甘肃省分公司总经理刘志秀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刘志秀任职的通知、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汽车保险销售甘肃省分公司未按规定出示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甘肃省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刘志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