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四川泓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0楼2026号
主要负责人:魏延喜
当事人二:魏延喜
职务:时任泓钏经纪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22072219760416****
住址:成都市锦江区枫树街
当事人三:吴兵
职务:时任泓钏经纪员工
身份证号:51022819730614****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东四路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泓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钏经纪”)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泓钏经纪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行为。时任泓钏经纪法定代表人魏延喜、时任泓钏经纪员工吴兵,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提交的材料、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复函、劳动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泓钏经纪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
二、对魏延喜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三、对吴兵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