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7〕13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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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诚安心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安心江西分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南路1588号

主要负责人:郝倩萍

当事人:郝倩萍

身份证号:36010419720313XXXX

职务:时任和诚安心江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和诚安心江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和诚安心江西分公司未按规定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时任和诚安心江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郝倩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和诚安心江西分公司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决定对郝倩萍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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