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一博
身份证号:21020219560411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街20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一博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884笔清障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633.23万元;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自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对承保的25369笔特种车保单擅自改变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涉及保费17516.82万元。上述行为涉及赔付车辆占承保车辆比例较小,且未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时任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李一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部分保单合同资料复印件、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违法业务明细清单及相关说明、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及任职声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一博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认为本案应当仅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来统计涉案金额,并要求按照调整后后的涉案金额相应减轻对其罚款金额。我局经复核认为,本案的主要裁量因素是涉案保单件数,涉案保单所对应的保费收入仅为裁量参考因素,鉴于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以保单为单位进行交易,我局以涉案保单涉及的保费进行统计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一博给予警告并罚款5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