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18﹞3号
当事人:梁红
身份证号:32108119700818****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仪征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该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银保业务中编号为32000****89360的保险合同送达回执遗失未归档,且目前已无法整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遗失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你时任该营销服务部副经理,分管银保业务工作,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