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罚﹝2017﹞63号
受处罚单位:江苏宏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睢宁县魏集镇工业园区32号
主要负责人:赵剑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未与业务员张**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协议或其他用工协议,也没有为其办理执业登记并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业务保费及手续费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