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3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苏保监罚﹝2017﹞63号

受处罚单位:江苏宏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睢宁县魏集镇工业园区32号

主要负责人:赵剑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未与业务员张**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协议或其他用工协议,也没有为其办理执业登记并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业务保费及手续费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11月30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