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7〕1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当事人:江苏博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达代理江西分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923号和苑小区3#一单元801室(第8层)

主要负责人:罗小林

当事人:罗小林

身份证号:36010219590915XXXX

职务:时任江苏博达代理江西分公司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苏博达代理江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江苏博达代理江西分公司在代理全省非煤矿山责任险业务时,在财务上列支印刷费、安全技术咨询费、会务费等经营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相关单位发生的费用。

时任江苏博达代理江西分公司负责人罗小林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江苏博达代理江西分公司罚款6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罗小林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7年11月30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