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35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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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畅栋宁

身份证号:11010319760417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保易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易捷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保易捷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

保易捷代理于2016年3月发生住所变更,截至2107年5月26日,保易捷代理未就上述住所变更事项向我局报告。

二、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

保易捷代理于2016年5月17日发生股权结构重大变更,截至2017年5月26日,保易捷代理未就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向我局报告。

三、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保易捷代理既未缴存保证金,也无生效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

2016年1月起至2017年3月,保易捷代理使用的客户告知书要素不全,缺少保易捷代理的联系方式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五、业务档案缺失

保易捷代理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业务台账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其中缺少个别业务团队销售的财产险、团险业务。

六、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

保易捷代理通过中介监管系统报送的2016年业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财务报表中记载的部分服务费、交通费、餐饮费等事项实际并未发生。

上述事实,有保易捷代理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地址变更情况说明、房屋转租合同、客户告知书(空白版)、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关于股权变更情况说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关于保证金及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说明、关于保证金协议缺失情况说明、保证金账户明细清单及明细账、2013年及2015年审计报告、职业责任险保单、关于客户告知书使用情况说明、客户告知书(客户签字)、关于业务台账情况说明、保单信息汇总、大地财险与保易捷代理合作的保单相关资料、关于李鹏程团队业务情况说明以及向李鹏程团队支付手续费清单、畅栋宁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情况说明、保易捷代理银行对账单、保易捷代理业务报表、保易捷代理收到佣金相关财务凭证、保易捷代理与太保财险合作清单及相关资料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24日,你作为保易捷代理的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责。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保易捷代理存在住所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股权变更事项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业务档案未完整记录公司代理的所有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拟责令保易捷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保易捷代理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综上,给予你警告,合计并处罚款9.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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