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财会〔2017〕20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保监发〔2015〕22号)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报送2017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现予以通报。
新光海航人寿应认真整改,改进内控机制和审批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向保监会提交整改报告。
请各保险公司引以为鉴,从治理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偿付能力报告和偿付能力数据报送工作的重视程度,完善报告编制内控机制,按时报送监管信息,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
中国保监会
201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