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黑龙江大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代理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景福街顺峰酒店对面
负责人:孙学才
当事人:孙学才
身份证号:23010319811206XXXX
职务:时任大象代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象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象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大象代理公司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时任大象代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学才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未按要求提供或保管相关资料
2017年,大象代理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或保管相关资料。时任大象代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学才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谈话记录、保监局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大象代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大象代理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时任大象代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学才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提供或保管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对大象代理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时任大象代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学才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大象代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大象代理公司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时任大象代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学才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