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函〔2018〕8号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全国车险经营的请示》(安心财险发〔2017〕203号)、《关于拟开展车险业务地区的请示》(安心财险发〔2017〕3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河南、广东(含深圳)、重庆、四川、云南、大连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二、你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做好上述地区服务能力建设,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你公司应当加强与上述地区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沟通,接受当地保监局监管,并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履行相关义务。
中国保监会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