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29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1-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当事人:金圣松

身份证号码:33102219870604****

职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

寿宁波分公司)象山县石浦营业部经理

住所:宁波市象山县石铺镇天门路12 号2 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6 月-12 月,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象山县石浦营业部举办

的产品说明会上存在使用夸大的分红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

况,对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及保险利益的演示讲解与实际保险产品条

款不一致等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象山县石浦营业部负责人金圣松为该

行为直接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产说会材料、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

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新华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

一条的规定,给予金圣松警告,并处2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11 月24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