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罚〔2017〕45号
当事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招商信诺北京电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8层8办公2T01内07室
负责人:赵翠
当事人:冯辉
身份证号:11022419711129XXXX
职务:时任招商信诺北京电销中心负责人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西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招商信诺北京电销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招商信诺北京电销中心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2015年招商信诺北京电销中心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向客户提供不实市场信息,夸大或虚假陈述本公司产品,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对产品销售门槛条件和价格变动作不实宣传,回避客户问题或未正确说明保险产品属性等。
时任招商信诺北京电销中心负责人冯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保单录音材料、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招商信诺北京电销中心予以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冯辉予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1月28日